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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SA以“赋能”为核心,专注于媒体运营、数据平台、投资运营三大核心领域,为会员单位全方位提供高质量会员服务。联盟精选产品和服务构建了会员体系,致力于将会员服务打造作为自身发展的坚实基础,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联盟这个大家庭,共同见证储能行业的美好明天。
组织架构

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储能领跑者联盟,缩写是EES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深耕储能行业十余年的专业从业人士、致力于为储能行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与赋能服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创新不止,为储能行业的发展深度赋能。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818号3栋储能领跑者联盟。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产业研究:依托联盟组建储能产业专家团队及研究团队,研究行业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储能技术、研究储能商业模式、解读储能政策、跟踪研究示范项目,为政策制定、投资决策等提供参考;
(二)政策推动:协助政府组织编制储能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协助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三)专业刊物编撰:根据不同定位,推出各类期刊、研究报告,为社会提供产业信息服务
(四)开展储能领域的相关检测、科技成果评价及推广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协助会员单位作好争优评优工作;
(五)资讯与咨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工作、推 动行业的联合研发和技术攻关工作;通过资源共享和群策群力的协作机制,以金融为工具,以投资为助推,致力于推动储能产业的发展,打造完整的储能立体生态系统;
(六)投资与金融引导:通过资源共享和群策群力的协作机制, 以金融为工具,以投资为助推,致力于推动储能产业的发展,打造完整的储能立体生态系统;
(七)行业交流:促进行业间联络,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创新合 作,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企业管理经验,帮助行业进行宣传;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办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等。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储能产业政策、组织储能专业展览交流、编撰专业刊物、提供储能技术咨询服务,打造储能垂类生态平台。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 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 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 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 自主办会 ”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对储能行业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支持储能行业发展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并支持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八)保守联盟及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2 年。召开会员大会 30 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 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 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 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 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 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 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 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 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业务活动开展情况,配备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 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 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 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 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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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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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理事单位
副理事长单位
会员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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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国新型储能行业发展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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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储能”在线平台(供需对接、报告、分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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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对接”精选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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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代理购电价API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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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接入2个月
免费接入3个月
“产业链地图”会员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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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地图”明星企业广告位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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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媒体矩阵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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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推广
人才培训服务专属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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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品牌会议参会票
2张/年
4张/年
6张/年
沙龙活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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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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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制优先参与权(需团标委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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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储能领跑者联盟,缩写是EES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深耕储能行业十余年的专业从业人士、致力于为储能行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与赋能服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创新不止,为储能行业的发展深度赋能。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818号3栋储能领跑者联盟。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产业研究:依托联盟组建储能产业专家团队及研究团队,研究行业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储能技术、研究储能商业模式、解读储能政策、跟踪研究示范项目,为政策制定、投资决策等提供参考;
(二)政策推动:协助政府组织编制储能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协助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三)专业刊物编撰:根据不同定位,推出各类期刊、研究报告,为社会提供产业信息服务
(四)开展储能领域的相关检测、科技成果评价及推广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协助会员单位作好争优评优工作;
(五)资讯与咨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工作、推 动行业的联合研发和技术攻关工作;通过资源共享和群策群力的协作机制,以金融为工具,以投资为助推,致力于推动储能产业的发展,打造完整的储能立体生态系统;
(六)投资与金融引导:通过资源共享和群策群力的协作机制, 以金融为工具,以投资为助推,致力于推动储能产业的发展,打造完整的储能立体生态系统;
(七)行业交流:促进行业间联络,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创新合 作,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企业管理经验,帮助行业进行宣传;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办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等。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储能产业政策、组织储能专业展览交流、编撰专业刊物、提供储能技术咨询服务,打造储能垂类生态平台。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 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 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 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 自主办会 ”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对储能行业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支持储能行业发展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并支持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八)保守联盟及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2 年。召开会员大会 30 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 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 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 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 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 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 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 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 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业务活动开展情况,配备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 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 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 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 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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